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82执50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大官庄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1050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洪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86440367。
法定代表人耿三臣,总经理。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19303.58元及利息(以3819303.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628元、鉴定费26200元、执行费41231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在辉县市洪州纬一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厂区内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005500010号、005500028号、005500029号、0055000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005500010号、005500028号、005500029号、00550003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将本案案款交到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对被查封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处理。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