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杨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3942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10503E。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组织机构代码78054597-5。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6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475642.1元、利息820243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18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927元、执行费64069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多起,均未执结。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