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3942号
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10503E。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组织机构代码78054597-5。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6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475642.1元、利息820243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18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927元、执行费64069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以7397881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