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薄壁镇二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2127号之三
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105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78221585-7。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执行辉县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0万元、工程监理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463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名下存款以12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划拨49800元,已给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在辉县市薄壁镇政府的占地补偿款以10万元为限予以扣留。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