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82执50号
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大官庄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105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洪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86440367。
法定代表人耿三臣,该公司总经理。
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3819303.58元及利息(以3819303.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628元、鉴定费262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4193532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