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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张村乡某某民委员会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3418号
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
法定代表人:李关淼,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保,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贾玉合。
第三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大官庄西头)。
法定代表人:李兴山。
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诉被告***、第三人贾玉合、第三人辉县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以案情发生变化(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郭志俊
人民陪审员  曹绍贵
人民陪审员  靳文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