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6233号
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关堤乡关堤村。
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11568。
被申请人:**文,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
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文名下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文名下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