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6233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关堤乡关堤村。
经营者:刘书海。
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艾跃。
被告:**文,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原阳县。
原告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新乡市高新区振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