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5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赵万康(实习),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艾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琳,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中)**兴荣小区**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贠清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琳,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碧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