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11民初353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7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祥义,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艾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祥义、被告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62560元及支付利息47260元至给付之日,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新乡市建北小区6#、8#楼做内、外墙粉刷工程。建筑面积为840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60元,合计504060元,工程于2017年4月完工,被告于2017年5月3日支付劳务费81500元;后经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经新乡市劳动监察支队协调,被告仅支付了劳务费16OOOO元,下欠26256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经多次讨要无果,为讨回农民工血汗钱,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62560元及利息47260元至给付之日利息。
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其工程款,原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项目,被告已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给了277743元;2、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另派他人维修和原告未完成的工程施工以及原告违反工程纪律,替其垫付罚款共计40400元。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替其垫付的费用和各项损失的诉权;3、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119条的规定,被告请求法院按照民诉法154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对起诉书有意见,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实际情况,钱已经给过原告了,并且原告干的活没有按照工期干完。施工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承揽合同,虽然为复印件,但结合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21日,***与***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粉刷施工队在2017年4月20日之前内外粉、地、地面顶必须完成,如完成奖励1万元,未完成扣工程款贰万元整,由于其他原因,工期顺延,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与乙方***补签了一份新乡市建北安居小区工程粉刷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北安居小区6#、8#楼;工作内容为内外墙粉刷、顶棚抹灰、楼地面工程;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单价60元/㎡(总面积柒仟玖佰零壹平方米)计算,总价款474060元;付款方式为内外粉结束后30万元,内外窗口、门口、地、地面、楼梯踏步付12万元,余款作维修,质保金一年之后付完(交工日期算起);工地不准打架斗殴。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争执双方各罚款500-1000元,然后追究责任,双方各付对方医疗,先动手者加罚1000-3000元,对于有意顶撞、殴打工地管理人员者,将对其施工对进行3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驱逐现场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粉刷并施工了部分批顶项目,原告雇佣的工人高小对于2017年5月22日到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了举报,***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粉刷工程款815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96243元的收款收据。被告***通知原告打地面时,原告无法组织工人施工,被告***隔过原告找到工人进行的施工,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工人。剩余批顶项目也是被告***直接对着工人结算的工程款,且被告***雇佣了工人对案涉粉刷项目进行了维修。
另查明,被告***与被告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为内部承包关系。
另查明,因原告的工作人员打架等原因,原告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了罚款金额20200元。
再查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份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26256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正大公司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将工程粉刷等项目分包给了原告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粉刷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其对案涉工程的粉刷、地、地面顶等项目均进行了施工,且施工面积为8401㎡,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原被告约定的施工面积为7901㎡,原告组织的工人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粉刷并施工了部分批顶项目,其余项目为被告***隔过原告直接对接的工人,原被告双方在粉刷承揽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内外粉结束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原告主张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为2415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原告向其出具的金额为277743元的收款收据,因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收据上记载的金额并不属实,故对于原告的此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所施工程进行了维修,被告***主张因维修原告所施工程其花费了45000元,且原告签字确认的罚款金额为20200元,故综合以上情况,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为29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