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东路599号竹馨居12号楼24-25层西南户(12403)。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李菊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银行9层)。
法定代表人:杨道福。
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新一街以东新二街以西柳青路以南海河路以北的土地10亩,证书编号为20180005118。保全限额15000000元。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该保函单号为:6834030181820200000003。嗣后,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新一街以东新二街以西柳青路以南海河路以北的土地10亩,证书编号为20180005118。保全限额15000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