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240号港湾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
委托代理人:赵雪、朱永锐,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东路599号竹馨居12号楼24-25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了(2021)豫07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7328489.27元(账号:41×××73)。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7328489.27元(账号:41×××7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