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沿江村沿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男,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荣校东路**竹馨居**楼****(12403)。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9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524.09元。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99524.09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