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财保44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240号港湾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
委托代理人:赵雪、朱永锐,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东路599号竹馨居12号楼24-25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7328489.27元(账号:41×××73)。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该保函单号为:06021608140112812021000003。2021年3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7328489.27元(账号:41×××7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