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42号之二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24-25层西南户(12403)。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6元,减半收取计63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8元,由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