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民终187号
上诉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65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付国强
书记员 夏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