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5071号
上诉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武 涛
书记员 惠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