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22执恢68-1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达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款811684.53元,案件受理费13376元,共计825060.5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771.17元;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领取该案扣划被执行人的案件款10771.17元,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帆军 审判员  屈晋康 审判员  孔令芳
书记员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