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财保87号
申请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闫兴伟,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振中路曙光小区14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6××90),保全限额为400000元。并由申请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险单号为:208320485201900004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振中路曙光小区14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6××90),保全限额为400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博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