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0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源),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源)于2018年9月26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702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