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联合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0339。
法定代表人:谷继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联合,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李志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法定代表人:李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83448556R。
负责人:孙增坡。
申请人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联合、李志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000000元)。申请人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联合、李志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