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357号
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8943R。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樊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顺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长垣市南蒲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0339。
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谷继永。
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8元,减半收取7714元,由原告长垣市八方渣土搬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