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249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0339。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原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下方显示签单公司虽为河南分公司,保费的收款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本院认为,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费转账记录表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是侵犯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权益或与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方,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本案已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