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264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03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长城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庭审时,***自认***让其到工地干活,工资由***发放,***第一次起诉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也由***参与签字,但***未起诉***,属被告有误且不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