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5755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迎新,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1108W。
住所: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矿发,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945381XF。
住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计1543.5元,由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