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80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另案支付。执行费656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2022年3月13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向东海拉尔发电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冻结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在其单位到期债权。本案属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