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80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另案支付。执行费656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2022年3月13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向东海拉尔发电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冻结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在其单位到期债权。本案属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