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分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2932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陵区南坪岗乡东风村德楚综合楼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中联大道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矿山起重机公司武陵分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山起重机公司)、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神起重机公司)、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汉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中联重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矿山起重机公司武陵分公司、矿山起重机公司、力神起重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联重科公司申请撤回对矿山起重机公司武陵分公司、矿山起重机公司、力神起重机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1元,减半收取9130.5元,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