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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传、吴志博(实习),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鹏磊,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一审第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张鹏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民终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与张鹏磊离婚后,案涉房屋实质上就已经不再是张鹏磊的财产,相关的物权已实质上转移给***,只是因为案涉房屋抵押尚未解除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未能申请变更登记,***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不能仅依据房产登记就驳回***的诉讼请求,再审期间有新证据支持申请人主张;二、***、张鹏磊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所有合法有效。***与张鹏磊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案涉债务从2017年12月25日起才成为张鹏磊的债务,***、张鹏磊二人离婚时,张鹏磊并不是***的债务人,不存在为了逃避执行故意离婚隐匿财产的故意。三、***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在产生时间上、性质和内容上及权利功能上均优于***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综上,请求再审时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张鹏磊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查封其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系张鹏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双方离婚时协议归申请人所有,但该债权是***施工郑州市崔庄社区1#综合楼项目产生,***的施工行为发生在张鹏磊办理离婚手续前,张鹏磊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且涉案房屋为不可分割物,因此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依法整体执行并无不当,***再审期间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