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802行初44号
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安路怀庆药都。
法定代表人于广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菊梅,局长。
第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南干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