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79号
原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合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44189054648。
法定代表人:杨玄,公路局局长。
原告合加公司与被告公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合加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公路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公路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公路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原告合加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