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洪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王春前、某某等与新蔡县水利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29民初2433号
原告:王春前,男,1971年12月08日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王建立之父。
原告:***,女,1973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王建立之妻。
原告:王露洁,女,1995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王建立长女。
原告:王晓,男,200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王建立长子。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水利局。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梅红旗,系该局局长。
被告:新蔡县洪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周潢路南段。
被告:新蔡县水利抗旱服务队,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周潢路南段。
负责人:杨正亮,系该队队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程永新,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舆县。
在原告王建立与被告新蔡县水利局、新蔡县洪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新蔡县水利抗旱服务队、**、程永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立病逝,其继承人王春前、***、王露洁、王晓以原告身份依法参加诉讼。原告王春前、***、王露洁、王晓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前、***、王露洁、王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前、***、王露洁、王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春前、***、王露洁、王晓负担。
审判员  马树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