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4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曹景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邵玲,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裕丰园D楼东单元4\5楼东户。
负责人:黑连河,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为,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胜、刘来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邵玲,被上诉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刘永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2元(已减半),由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萌菊
审判员 许卫卫
审判员 方丽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