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异23号
异议人(申请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置地华庭C-30号。
负责人:权利华,主任。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59360(3-4)。
法定代表人:曹景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与置业大道交汇处白金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38031507。
法定代表人:韩迎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公司)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依据(2020)豫17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和平舆县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21年02月26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称,2020年12月0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彭卫东对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受理。2021年01月28日,平舆县人民法院指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此申请变更林盛公司的管理人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依照破产法之规定行使(2020)豫1727执1609号林盛公司申请执行金土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清算权。
林盛公司、金土地公司均未提供辩称意见。
本院查明:
一、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5771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20)豫1727执1609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二、2020年12月0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彭卫东对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受理。2021年01月28日,平舆县人民法院指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彭卫东对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法院指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照破产法之规定为行使(2020)豫1727执1609号林盛公司申请执行金土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清算权,申请变更林盛公司的管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20)豫1727执1609号林盛公司申请执行金土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管理人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行使清算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 旗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赵海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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