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59360(3-4)。
法定代表人:曹晨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春雷,天中花园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业大道交汇处白金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38031507。
法定代表人:韩迎辉,该公司经理。
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5771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7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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