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叉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59360。
法定代表人曹景成,公司总经理。
***与***、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工程款837709.85元及利息、鉴定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7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727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