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曹景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证金94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525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723执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邵 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