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房建公司

汝南县房建公司与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梁修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房建公司。住所地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霍万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汝南县房建公司与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正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其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许琳璘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异议。
时间:2017年10月16日8时50分至9时30分。
评议地点:执行庭办公室。
参加人员:审判长王喜禄审判员许琳璘审判员谭清华
记录人:书记员张国甫
评议记录如下:
承办人汇报案情(谭):
案号:(2017)豫17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北门北段。
法定代表人梁修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房建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中心大街17号。
我院在执行汝南县房建公司与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我院受理后正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撤回其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不违备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准许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当否,请合议庭评议。
许:同意准许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王:同意准许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合议庭意见: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准许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