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执异65号
异议人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县。
法定代表人梁修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喜,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汝**县。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房建公。住所地:汝**县县。
法定代表人霍万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高伟,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住沈丘县县。
本院在执行汝南县房建公司申请执行汝南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汝南县房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汝南县房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汝南县房建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薛运魁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甘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