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新蔡县建筑公司与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729民初367号
原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新蔡县建筑公司承包了被告的新蔡县栎城乡敬老院的建设工程,且该工程已竣工并完成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被告尚有164852.93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任何给付及损失对此没有约定,故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新蔡县栎城乡敬老院一层主体、装饰装修及附属工程等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核算工程造价为464852.93元。后原告向被告预借了30万元用来冲抵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164852.93元工程款未支付。现原告以多次向追要无果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下欠工程款164852.93元; 二、驳回原告新蔡县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是收取1798.53元,由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青锋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