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新蔡县建筑公司工会委员会、洛阳久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新蔡县得月路与兴业路交叉口向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1729MC6417177Q。
法定代表人:薛云军。
委托代理人:王培有,男,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久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县城四期开发区白云边大道西段凤凰大厦1号楼2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D3AX0G。
法定代表人: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久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21)豫1729执306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出生效。
审判长 袁 征
审判员 王昆鹏
审判员 肖东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