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647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刘菊,女,汉族,1988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李立峰,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法定代表人:李国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蔡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振兴路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959004912。
法定代表人:李军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菊、李立峰、新蔡县建筑公司、新蔡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刘菊、李立峰、新蔡县建筑公司、新蔡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