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777号之二 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911469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25元,期限为1年。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上述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