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777号之一
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911469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3266元,由原告**市鑫华建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