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150号 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05957.23元。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05957.23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05957.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9.79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