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新蔡县建筑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4150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年,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3)鄂0881民初4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05957.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的账户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的账户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05957.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