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建筑公司

新蔡县建筑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二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4200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蔡县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与**签订《合同书》、**向**出具证明均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新蔡县建筑公司承担”为由作出判决,但并未查明**的基本身份信息及何种职务,而《合同书》与《内部施工协议书》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3日和2018年9月5日,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蔡县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