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150号之一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14元,减半收取1209.57元,保全费1049.79元,合计2259.36元,由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