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1091号
原告:于**,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424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与被告方**、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