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住所:东阳市武宁街道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东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内部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效;2、要求被告归还被克扣的工程款4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8日被告承接了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台儿庄古城”项目中的“古城水街N-3,N-4”故建项目后,以“内部项目责任制承包”方式完全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后又陆续承接了繁荣街南一3增、古城静吧仿古、箭道街两侧A9,A10、箭道街S6古建四个项目,均在未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由原告施工。该五个项目完工后,经被告及开发商共同审核确认总造价为9,415,610.10元,其中的N3,N4项目造价为1,514,122.08元。原告既非被告职员,又不领取工资,且无施工资质,完全按照被告与开发商所签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且不存任何违约情形,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开发商已全部结清工程款且由被告入帐,但直至同年8月30日,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1万元未付。
东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在浙江省东阳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更利于诉讼便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