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住所:东阳市武宁街道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东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内部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效;2、要求被告归还被克扣的工程款4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8日被告承接了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台儿庄古城”项目中的“古城水街N-3,N-4”故建项目后,以“内部项目责任制承包”方式完全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后又陆续承接了繁荣街南一3增、古城静吧仿古、箭道街两侧A9,A10、箭道街S6古建四个项目,均在未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由原告施工。该五个项目完工后,经被告及开发商共同审核确认总造价为9,415,610.10元,其中的N3,N4项目造价为1,514,122.08元。原告既非被告职员,又不领取工资,且无施工资质,完全按照被告与开发商所签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且不存任何违约情形,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开发商已全部结清工程款且由被告入帐,但直至同年8月30日,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1万元未付。
东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在浙江省东阳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更利于诉讼便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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