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跃,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接收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属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辖区范围内,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于2020年1月15日裁定中止诉讼,并将本案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于近日收到上级法院关于本案的退卷及(2020)浙民辖2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020)鲁民辖6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根据函件内容记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函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已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争议,且该院已经同意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且依照请示回函内容,依法将本案退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本案退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